华北石油通信有限公司

华北石油通信有限公司与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23民初2876号
原告:华北石油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会战道008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继光,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国鑫,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分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恒山西路83号。
负责人:栗瑞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德伦,河北资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北石油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分公司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华北石油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北石油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北石油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华北石油通信有限公司负担3950元。
审 判 长  刘宏亮
人民陪审员  高翊轩
人民陪审员  邱会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卓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