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石油通信有限公司

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华北石油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82民初796号
原告: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新龙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圣,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威震,河北铭鉴(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北石油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会战道。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光,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北石油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4元,由原告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毕伯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张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