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11民初5931号
原告:徐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住所地徐州市和平新村**楼。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8月4日生,该中心职员,住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第一中学,,住所地徐州市夹河前街**
法定代表人:**,该中学校长。
原告徐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与被告徐州市第一中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96元,减半收取9700元,由原告徐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承担。
审判员*彩虹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丁艳
书记员秦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