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382执28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徐州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黄河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82民初64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主文为,一、被告徐州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前给付原告徐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检测费44.1万元,如按该期限支付,原告放弃利息。如被告未在2019年3月10日前支付该款,应从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3月10日之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如被告在2019年3月10日前,仍未支付该款,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5月1日起以44.1万元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9010元,减半收取4505元,由被告徐州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行为:
1、2019年8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19年8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信息,银行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3、2019年8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机动车登记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三台,该车辆下落不明。
4、2019年8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有企业登记信息。
5、2019年8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不动产三处。
6、2019年12月1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2020年3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第二次查询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8、2020年3月17日,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案件进展情况。因未发现财产线索能够执行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同意不走访调查。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银
审判员杲远
审判员*双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