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382执28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国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徐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与江苏国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8年8月17日依法作出(2018)苏0382民初6409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江苏国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前给付原告徐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检测费34.8万元,原告给被告提供同等金额的发票。如被告江苏国田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给付,则需以34.8万元为基数计算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757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被告江苏国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不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江苏国田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徐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如下执行行为:
1、2019年8月12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名下银行存款被另案冻结,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被另案查封。
2、2019年8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3、2019年8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发布。
4、2019年11月14日,本院通过邳州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信息科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予以轮候查封。
5、2019年11月26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19年11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发布。
7、2019年12月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江苏国田置业有限公司经营地走访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该公司法人下落。
8、2020年1月20日,本院将本案办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要求处置轮候查封的车辆和不动产,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双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石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