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

(2020)苏0311执3210号徐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与徐州市某某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11执3210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执行人:徐州市***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311民初59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徐州市***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自2018年12月31日前尚欠原告徐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检测费1480362.40元,被告徐州市***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于2019年10月25日前偿还300000元,从2019年11月起每月25日前偿还5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二、原告徐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自愿放弃对被告徐州市***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如被告徐州市***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照上述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徐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权就上述第一条中尚未偿还的检测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9923元,减半收取9962元,被告徐州市***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19年10月25日前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车辆部门、房管部门、工商部门、证券部门均无登记,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311民初59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 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