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

徐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与徐州新创置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311民初735号
原告:徐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住所地徐州市和平新村10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住徐州市。
被告:徐州新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二环西路以东、人民广场以北西都大厦1-5-203室。
法定代表人:夏一忠,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与被告徐州新创置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州新创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检测费70000元、逾期利息1万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检测合同,为被告开发的和美佳苑项目进行检测,双方约定了合同内容、承包方式、价款、结算与支付、仲裁条款等内容。经徐州仲裁委员会(2017)*仲裁字第157号仲裁书确认,原告给被告检测的单桩、复合地基费用70000元不属于仲裁范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徐州新创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徐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徐州市仲裁委员会(2017)*仲裁字第157号裁决书,证明本案起诉的70000元检测费不属于仲裁范围。2、桩基检测合同、工程结算汇总表、和美佳苑项目工程桩检测工程量统计表,证明原告为被告检测的工程量。3、检测报告发放表,证明被告已经领取检测报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能够反映原告为被告进行桩基检测及工程结算的情况,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6日,原告徐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与被告徐州新创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徐州市建设工程桩基检测合同》一份,合同第一条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进行下述桩基工程的检测,工程名称为和美佳苑项目,检测内容为:单桩竖向静载检测63根。合同第六条约定:双方参照国家、省有关桩基检测收费的标准,经双方协商同意,商定本工程静载检测每吨35元,变更的6根管桩,待提交检测报告后,结清检测费。其余款项提交检测报告后,基础施工完成付余款40%,主体施工结束后清算工程静载检测费。提交检测报告的工程名称:和美佳苑项目,建设单位:徐州新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进行桩基检测。在合同履行中,被告增加单桩、复合地基检测,共计20根,检测单价为每根3500元,检测费共计70000元。被告于2015年1月30日和4月14日领取了检测报告。
2017年3月16日,原告因与被告检测合同纠纷向徐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12月11日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仲裁字第157号裁决书,认为单桩、复合地基检测费因合同中没有约定该施工范围,仲裁庭不予认可。原告遂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桩基检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单桩、复合地基检测服务,被告也领取了检测报告,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检测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检测费7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本案所涉的检测内容不包括在合同约定的检测范围之内,双方对检测费的支付时间也未作明确约定,因此被告应当在原告向其主张检测费时支付。被告在原告向其主张检测费后仍没有支付,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向徐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中包括了本案的70000元检测费,因此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应当从2017年3月16日开始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州新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检测费70000元;
二、被告徐州新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逾期付款的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360元,由被告徐州新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