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和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华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03民初3543号 原告: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和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陕西省岐山县。 被告:陕西华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铁路信号厂家属院。 原告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和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陕西华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649元,公告费260元,原告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324.5元,费用均由原告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