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03民初3543号
原告: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和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陕西省岐山县。
被告:陕西华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铁路信号厂家属院。
原告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和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陕西华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649元,公告费260元,原告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324.5元,费用均由原告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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