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陕西华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2178号 原告:叶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户县XX镇北市。 共同委托代理人:路钢,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邬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李某某与被告陕西华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李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