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陕西华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2178号
原告:叶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户县XX镇北市。
共同委托代理人:路钢,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邬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李某某与被告陕西华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李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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