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702执401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刘爱民、刘俊梅、刘爱华、刘晓铭、孔德辉、孔令起、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爱民、刘俊梅、刘爱华、刘晓铭、孔德辉、孔令起、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70万元,执行依据(2021)鲁17民终280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实际执行到位本金及利息4425997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其被执行人信息已屏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1)鲁17民终2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执行完毕,本院(2021)鲁1702执4015号案件执行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