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民初7104-1号
申请人:**,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润华大厦**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165024772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重庆路嘉和苑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5PK22T。
负责人:***,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华丰街**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62893028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
住;'>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重庆路嘉和苑小区**楼****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DJGXB1E。
负责人:***,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6月4日出生,现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2月27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住菏泽市牡丹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被申请人:***,女,汉族,1964年7月2日出生,现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5月12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住菏泽市牡丹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被申请人:***,男,汉族,1992年9月3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住菏泽市牡丹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被申请人:***,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住菏泽市牡丹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被申请人:**起,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住菏泽市牡丹区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本院查封被申请人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起名下的银行存款370万,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起名下的银行存款370万,查封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