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3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芝民劳初字第349号
原告***(曾用名***)。
被告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毓璜顶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宋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仓诉被告烟台市工程建设第一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晓霓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