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02民初552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煤炭物资供应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陕西建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省煤炭物资供应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陕西建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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