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煤炭物资供应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02民初552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煤炭物资供应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陕西建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省煤炭物资供应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陕西建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