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3民初9706号
原告:***,女,197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南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建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平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建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为227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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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崔 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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