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市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城市建筑咨询有限公司、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2民初344号
原告:河南城市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278号运基投资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陈中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倩倩、王毓爽,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南省睢县中心大街北段西侧。
诉讼代表人:罗诗永,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林,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城市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城市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城市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邢红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