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1143号
原告:河南城市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蒲西区建蒲西路金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522674010。
法定代表人:陈中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汝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向阳路北侧永安街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693531161K。
法定代表人:徐旭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营,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润莹,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城市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城市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城市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岳源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