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民初6556号
原告:**,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爽爽,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城市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心怡路**基运投资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中华,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城市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66.00元,减半收取计9633.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侯培利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冬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