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市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城市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民初7493号
原告:***,女,1974年10月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辉,河南双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赫,河南双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城市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心怡路康宁街基运投资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杨**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茜,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萍,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河南城市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月11月工资163888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3月至2019年11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343055元;3.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88030元;4.被告支付原告业务提成6396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原告入职被告处,双方签订两年劳动合同,自2018年3月被告开始按照年薪50万元,每月发放70%工资,年底将剩余工资支付完毕。2019年2月劳动合同到期后,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因被告不和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未按照原告的实际工资标准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11月7日,原告提出辞职,但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及业务提成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郑州市郑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故诉至法院。
河南城市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住所地在及用工地均不在郑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郑州市××路××街基运投资大厦,该位置属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管辖;2.郑州市郑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为由,向原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原告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仲裁前置的规定。综上,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河南城市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郑州市××路××街基运投资大厦,属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一条规定,原告***应向郑州市郑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原告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庄巧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