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执546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74年10月03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河南城市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建浦西路金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琨。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城市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于2021年1月19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城市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1356.4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