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财保123-129号
123号申请人:张东平,男,汉族,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124号申请人:周波,男,汉族,1982年7月1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125号申请人:谢樱花,女,汉族,1981年10月24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126号申请人:潘东良,男,汉族,1982年8月20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东源县。
127号申请人:邱广玲,女,汉族,1982年8月1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128号申请人:王晓明,男,汉族,1984年9月19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129号申请人:李雪仪,女,汉族,1979年2月10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碧宇,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纹娜,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高文安设计有限公司,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640733。
负责人:郑炼。
申请人张东平、周波、谢樱花、潘东良、邱广玲、王晓明、李雪仪与被申请人深圳高文安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张东平、周波、谢樱花、潘东良、邱广玲、王晓明、李雪仪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深圳高文安设计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人民币3256145.85元的财产(具体对应金额详见附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编号:1095319XXXXXXXXXXXX《保单保函》,为保全申请人张东平、周波、谢樱花、潘东良、邱广玲、王晓明、李雪仪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信用担保,有效期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东平、周波、谢樱花、潘东良、邱广玲、王晓明、李雪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深圳高文安设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256145.85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仲裁裁决生效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涵
附表:
案号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保全金额(人民币)
(2021)粤0305财保123号
张东平
870069.37元
(2021)粤0305财保124号
周波
295630.74元
(2021)粤0305财保125号
谢樱花
421439.49元
(2021)粤0305财保126号
潘东良
256076.94元
(2021)粤0305财保127号
邱广玲
416713.70元
(2021)粤0305财保128号
王晓明
549207.33元
(2021)粤0305财保129号
李雪仪
447008.28元
合计
3256145.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