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5执26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软件园中兴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新技术产业园区宏川东路33路金槐楼2层2021室,组织机构代码:67407151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1979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系申请执行人员工。
委托代理人:*增光,辽宁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部工业区F-1栋105,组织机构代码:763464073。
申请执行人大连软件园中兴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高文安设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38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7)粤0305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高文安设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软件园中兴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高文安设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117570.18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2018)粤0305执2631号。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智慧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将本案执行款项513***84元付至本院指定的执行款专户,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1517.6元。本案执行款5139074.2元已划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权利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3095元已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38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7)粤0305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