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侨城水电有限公司

深圳华侨城水电有限公司、深圳市沐悦珠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892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华侨城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北工业区东北B-5栋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8697C。

法定代表人:谢建明。

被执行人:深圳市沐悦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社区南海大道2号鲸山别墅133号整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3858159D。

法定代表人:武靖程。

申请执行人深圳华侨城水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沐悦珠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1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19798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沐悦珠宝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支付案件执行款共计20698.29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及利息共计20490.93元后,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收取执行费207.36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1992号民事判决书所取得的权利已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305执8927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振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