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39737号
原告: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科泓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19285596Y。
法定代表人:于冀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家贤,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云动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6号2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RADD9B。
法定代表人:常良。
第三人:深圳华侨城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北工业区东北B-5栋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8697C。
法定代表人:谢建明。
原告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云动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华侨城水电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2021年12月15日,原告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60元减半收取9330元,由原告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宇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敏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