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1183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阴市美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瑝塘外环东路1号。
被申请人: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2号54栋。
被申请人: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紫藤路8号1栋4单元1层15号。
原告江阴市美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苏0582民初118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阴市美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美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沈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