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11838号
原告:江阴市美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瑝塘外环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芳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2号54栋。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紫藤路8号1栋4单元1层15号。
法定代表人:宋利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阴市美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江阴市美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美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美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0元由原告江阴市美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施沈东
人民陪审员 陈珊君
人民陪审员 蔡汝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陆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