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江阴市美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118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2号54栋。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紫藤路8号1栋4单元1层15号。
被申请人:江阴市美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瑝塘外环东路1号。
原告江阴市美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苏0582民初118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保全措施,解除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51×××85的账户银行存款26万元;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苏州相城支行37×××54的账户银行存款26万元;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37×××64的账户银行存款26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51×××85的账户银行存款26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名下在中国光大银行苏州相城支行37×××54的账户银行存款26万元的冻结;
三、解除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名下在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37×××64的账户银行存款2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沈东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