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3民初1378号
原告: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宏海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598699679。
法定代表人:周文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雷,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紫藤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98569550。
法定代表人:宋利民,总经理。
被告: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N2GHG3F。
法定代表人:宋利民,总经理。
被告:江苏品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信用代码91320113MA1M9ACK5L。
法定代表人:宋利民,总经理。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鸿瑜,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龙,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品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刘 钧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丽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