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民初774号
申请人: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宏海公路**)。
法定代表人:周文研。
被申请人: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紫东创意园**/div>
法定代表人:宋利民。
被申请人: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紫东创意园**iv>
法定代表人:宋利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60745.32元的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品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60745.32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基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世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