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辉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恒辉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浙江乐佰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恒辉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浙江乐佰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24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丽莲执民字第285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恒辉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乐佰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恒辉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乐佰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丽水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丽仲案字第4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恒辉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733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3733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丽莲执民字第28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付巍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