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23民初1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20日,住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道建,四川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擎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XK61X0。
法定代表人:肖力川,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20日,住四川省开江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擎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红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余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