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擎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擎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23民初1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20日,住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道建,四川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擎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XK61X0。

法定代表人:肖力川,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20日,住四川省开江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擎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红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余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