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11民初1486号
原告:陕西龙海新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二环西段31号佳家花园1号楼2**208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镇黄河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孔全明。
被告:宝方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夹滩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龙海新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宝方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陕西龙海新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宝方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龙海新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龙海新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17元,诉讼保全费3729元,由原告陕西龙海新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