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邦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邦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恢295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邦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求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40336。

法定代表人蔡铁毅。

被执行人深圳市鑫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井路****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761171。

法定代表人邱伟雄。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邦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鑫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3]深仲裁字第130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52846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2003]深仲裁字第1302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3]深仲裁字第130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锐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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