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邦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邦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恢2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邦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蔡铁毅。

被执行人深圳市鑫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邱伟雄。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邦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坚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鑫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3]深仲裁字第130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52846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分配款3528465元汇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因被执行人对分配款提出异议,该款暂不具备处分条件。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等待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强制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依法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锐钊

审判员  刘晓丹

审判员  胡 娟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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