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邦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邦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邦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女。
上诉人**华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邦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琛
审判员张永彬
审判员王晋海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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