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民初8327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洪雅县。
被告:深圳市兵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南源新村南贤商业广场A座17A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811166E。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经二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581402E。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海户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4341301L。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案件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兵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盛 琨
人民陪审员 黄 天 斌
人民陪审员 梁 旺 稳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