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兵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兵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民初8327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洪雅县。 被告:深圳市兵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南源新村南贤商业广场A座17A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811166E。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经二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581402E。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海户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4341301L。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案件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兵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盛   琨 人民陪审员 黄 天 斌 人民陪审员 梁 旺 稳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