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5民初5292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公民身份号码432*2**********010。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三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兵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源新村**商业广场A座17A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66E。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公民身份号码422************419。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兵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锋劳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本院依据审理需要追加了***为第三人,并于2020年6月22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兵锋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第一次诉讼;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第一次诉讼。被告兵锋劳务公司、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第二次诉讼。诉讼中,原告申请了一个月和解期,追加第三人***指定了十五天答辩期,相关审限已扣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处理情况: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12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劳动仲裁处理情况。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0]24号之非终局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3.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自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12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4.工资及款项发放情况:2019年4月24日,兵锋劳务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6000**原告,摘要为“工资”。
***分别于2019年5月3日、5月4日、5月23日、6月9日、6月19日、6月20日填写《借款单》,借支诊病款项2000元、10080元、5000元、5080元、4000元、4000元。
5.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6.其他相关事实:原告持有加盖有深圳市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海雅瑶绿洲洋房项目部章的工作证,其中职务为“兵锋砌筑工”。
案外人深圳市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南海雅瑶绿洲八街项目后,将木工作业、焊接作业、混凝土作业、模板作业、钢筋作业、水电安装作业等分包予被告兵锋劳务公司。
被告提交***签名的的付款委托书显示:根据劳务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需要,***劳务班组委托被告代发工人工资,被告按***班组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和《送银工资表》,逐一向其班组工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劳务工资,名单里所有劳务工均由班组直接招用并由班组进行管理,工人与被告无任何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仲裁中,原告确认其由***管理工作、等级考勤、请假需向***申请。
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居民身份证、被告企业信用信息;2.仲裁裁决书、网上立案截图;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施工现场公示牌照片、原告工作证;4.银行流水;5.佛山市南海区第五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
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付款委托书、代发工资协议;2.借款单;3.仲裁裁决书。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问题。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就其人身依附性而言,原告确认考勤、工作安排甚至请假均是向***申请,但不能举证证实与被告公司存在任何直接沟通交流,可见其并未接受被告公司的管理,对公司没有人格从属性。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公司曾转账支付了摘要为工资的款项予原告,但考虑到原告与***间存在人格从属性,且被告作为劳务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分包,而被告举证系依据***的指示付款,故不能合理排除被告与***存在劳务再分包的可能性。最后,原告未能初步举证证实与被告公司存在组织从属性,或与被告存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意,故原告主张与兵锋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