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测盟科技有限公司

富力(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方测盟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4民初13096号
原告:富力(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大东区轩兴四路18-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延河街XX号,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北方测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富力(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方测盟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力(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富力(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