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测盟科技有限公司

北方测盟科技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天鸿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402民初1499号
原告北方测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6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春晓,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市天鸿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连杨路2-2号楼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7月28日生,汉族,系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方测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葫芦岛市天鸿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方测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方测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方测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00元,由原告北方测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