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测盟科技有限公司

北方测盟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东戴河新区诚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7140号 原告:北方测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辽宁东戴河新区诚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原告北方测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东戴河新区诚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 原告诉称,葫芦岛市连山区圣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更名为北方测盟(葫芦岛)科技有限公司。大约在2019年年末,原、被告及北方测盟(葫芦岛)科技有限公司三方做出书面《说明》,《说明》中明确写着“本承揽项目明细表中所有委托单位均为辽宁东戴河新区诚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承揽业务的单位,因辽宁东戴河新区诚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当时暂无部分检测项目的检测资质,将各年《检测报告统计表》中检测项目交由北方测盟科技有限公司和葫芦岛市连山区圣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现已全部交付给辽宁东戴河新区诚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经三方财务、业务等部门核对如下:2014年检测费原告检测为3377760元,葫芦岛市连山区圣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358340元,2015年检测费2527506.53元,2016年检测费1216068.2元,2017年检测费655735.38元,总计检测费为8135409元。被告总计给付原告和葫芦岛市连山区圣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2242218.54元,被告总计欠5893190.46元。5893190.46元中有358340元欠葫芦岛市连山区圣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其余均欠原告的。2022年9月28日北方测盟(葫芦岛)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以EMS方式送《债权转让通知书》,将35834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也派人向被告催要过欠款,但被告均拒绝给付,无奈诉至至法院,请求判另被告给付5893190.46元检测费并承担从起诉至付清日止按同期银行拆借利息计算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均由被告承担,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内容为原告对被告委托的绥中县东戴河新区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因此无论是从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绥中县,故应移送绥中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辽宁省绥中县,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