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602民初3316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延长县人,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党立军、李楠,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广场XX幢XX单元X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居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灏、杨蝶飞,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延安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办事处东苑社区2988院。
法定代表人:李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汇子,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省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卫,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王振法,男,汉族,1966年5月13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本科文化,系公司员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0XXXX605130016。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延安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省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收61270元,减半收取30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兵兵
人民陪审员 刘桂梅
人民陪审员 姬文霞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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