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执520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四号20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方圆,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新港大道100号(自编3至9栋)。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国内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3215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3665725.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到被执行人注册地址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2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