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特322号
申请人: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南沙区新港大道100号(自编3至9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四号20楼。
法定代表人:肖学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文,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万葵园”)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确认双方于2017年2月4日签订的《***婚庆村项目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协议为无效条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百万葵园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为:2013年10月2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编号为建监合字(2013)第125号(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四十九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委托人与监理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达成一致时,双方同意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2017年2月4日,双方签订《***婚庆村项目监理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为:建监合补字(2017)第13号(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四条规定,“双方因原合同及补充协议产生任何纠纷的,任意一方有权请求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处理。”申请人认为,一、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争议解决条款具有独立性,监理合同和补充协议项下的争议解决条款应当分别适用。二、监理合同备案为施工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而《补充协议》没有经过有关管理部门备案,不应认定补充协议的仲裁条款为处理本案纠纷的依据。因此,请求确认百万葵园与监理公司于2017年2月4日签订的《***婚庆村项目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被申请人监理公司答辩称:第一,补充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公章也是真实的。补充协议的内容是对主合同新达成的一致意见,并不是单独的合同。补充协议明确表示当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文件。若与原合同存在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十九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之规定,无论补充协议的效力如何,也不影响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的效力。此外,案涉补充协议并不是法定应当经审批或经备案方生效的合同,无论是否备案、审批均不影响其合同效力。所以补充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是有效的。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10月24日,百万葵园作为委托人,监理公司作为监理人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编号:建监合字(2013)第125号】,该合同第二部分第四十九条约定: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第四十九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委托人与监理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达成一致时,双方同意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2017年2月4日,百万葵园作为委托人,监理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了《***婚庆村项目监理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建监合补字(2017)第13号】,合同中记载,该合同是以《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编号:建监合字(2013)第125号】作为原合同订立的补充协议。同时在第五项第4、5点约定:双方因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产生任何纠纷的,任意一方有权请求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处理;本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文件,若与原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其他未说明事项以原合同为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以下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补充协议》是《监理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因《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产生任何纠纷,任意一方有权请求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处理。且明确约定《监理合同》与《补充协议》有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因此,虽然《监理合同》与《补充协议》约定的纠纷处理方式不同,但基于上述约定,应以《补充协议》约定的为准,即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处理。根据《仲裁法》的上述规定,《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已明确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已经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关于仲裁协议内容的要求,不存在无效的情形。申请人主张涉案《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缺乏依据,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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