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与被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中中法民六终字第5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代理人:雍雪林,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负责人:黄民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谭远流,董事长。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海星、梁小凤,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建监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中一法民五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于2007年6月21日入职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处。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岗位为监理,职务为总工,从事的工作内容为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对应岗位职责;约定执行计时工资形式,**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2000元,每月15日为发薪日;约定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安排**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计发**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双方于2012年12月31日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续订合同期限从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向**发放2009年度奖金3000元、2010年度奖金14784.1元,于2009年年末、2011年年末分别向**奖励50000元、15000元。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提交的工资清单显示**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2000元(从2013年3月起升为2500元)+加班费+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学历补贴+职称补贴+注册补贴+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子女补贴+洗理费+电话费+交通费-社保-个人所得税-工会费。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每月实收工资数额分别为:10485.17元、11310.36元、11095.96元、9774.26元、11078.65元、15132.76元、11206.72元、10875.22元、15343.44元、10336.72元、10516.72元、15554.34元、9970.5元、10716.72元、16125.94元、10738.72元、10798.72元、15823.44元、10480.48元、10460.48元、16844.9元、10781.48元、11678.76元、17231.43元。2013年12月23日,**以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对其额外承担的监理工作未给付报酬,且拒不结算此报酬,产生劳资信用问题为由,申请辞职。2013年12月25日,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同意**的离职申请。**在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处上班至2014年1月2日。
2014年2月7日,**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支付200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额外项目的监理报酬60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1000元、80%的经济补偿金552800元、2012年4月22日至同年5月1日住院期间因严重超额工作致心肌梗死救治费差额28000元、2014年1月至2033年12月的治疗药费108000元、2012年4月住院期间被扣减的工资差额2000元。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中劳仲案字(2014)280号终局仲裁裁决,裁决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向**支付2012年4月份住院期间被扣减的工资2000元,驳回**其余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具状诉至原审法院,诉请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广建监理公司支付其:1.已完成监理项目总监劳动报酬696000元(2007年7月至2012年4月,12000元/月×58个月);2.离职补偿金91000元(13000元/月×7个月);3.赔偿金787000元(696000元+91000元);以上合计1574000元。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亦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撤销中劳仲案字(2014)280号终局仲裁裁决。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申请撤销的理由为:**确实提交了请假条,但当时并未提交病历证明或其他医疗凭证。即使**提供了住院期间的病历证明或其他医疗凭证,依照相关规定,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只需按2012年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支付病假工资,不需按全勤工资标准支付待遇。
另查:2012年4月23日,**因“突发胸痛6小时余”入住中山市人民医院治疗,于同年5月1日出院,共住院8天,最后诊断为:冠心病、急性下壁心肌梗死、双支血管病变、心功能I级、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2012年4月27日,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向**支付慰问金3000元。庭审中,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确认其于2012年4月扣发**工资2000元,但其方于2012年4月27日以慰问金的形式向**支付3000元。
再查: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于2007年6月24日发出一份《关于实行项目部成本核算的方案》。该份方案载明项目部工作实行项目总监责任制,项目部成本核算的范围是项目部为完成公司交给项目部管理项目的成本和项目部自身揽接项目的成本,成本是指项目部在完成监理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的货币表现;载明项目部人员工资包括人员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工龄工资、绩效工资、工地补助(根据工程情况定)、年终奖等;载明公司将项目部项目监理费的40%(项目部揽接到的工程按50%计算)作为项目部的一切成本。该份方案载明项目部成本年核算为:项目部在年核算中出现的盈余部分将作为项目部人员的年终奖和项目部下年的基本运作经费。总监核算后制定《项目部年终奖分配方案》报公司法人审批和财务部备案。对收款不力或成本控制不够好的项目部,公司将扣总监该年最后一个月工资及最后一个季度的绩效,以督促总监加强收款力度。因工作需要人员在项目部间流动时,其工资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根据其在相关项目部的工作天数,由相关项目部共同支付。对于流动员工的年终奖,各总监应根据其在相关项目部的实际工作业绩和实际工作时间来共同支付。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于2008年10月30日向各项目监理部发出一份《关于项目监理部成本核算收取比例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项目部监理的项目成本核算收取比例作如下调整:项目监理部成本核算收取比例为25%-35%比例之间(含市政装饰工程),水电装饰监理部按收取监理费比例的5%分配,项目监理部已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参与本次调整。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中,**不服中劳仲案字(2014)280号终局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起诉,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亦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故原审法院在本案中对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的抗辩一并予以审理。
关于应否支付2007年7月至2012年4月期间**已完成监理项目总监劳动报酬696000元问题。《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依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对争议发生两年前的工资支付台账不负有举证义务。对于2012年之前已完成监理项目的总监劳动报酬,应由**对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未足额支付承担举证责任。现**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有效佐证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未足额支付其额外的监理报酬,故原审法院对**主张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支付2007年7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已完成额外项目监理报酬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中,从**2012年、2013年每月实收工资数额计算得出**2012年、2013年平均工资数额分别为11892.53元、12637.63元。**于2007年6月21日入职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已实际支付工资较长时间,**并未提出异议。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长期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和执行的工资支付方法可以反映双方对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确定、履行、变更的意思表示,应当作为考查用人单位是否真的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依据,这样才符合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实际状况,有利于公平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形式为计时工资,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2000元。**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2000元(从2013年3月起升为2500元)+加班费+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学历补贴+职称补贴+注册补贴+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子女补贴+洗理费+电话费+交通费-社保-个人所得税-工会费。据此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对工资的构成及计算方法达成了一致意见,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实际向**支付的工资包含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以及其他各种补贴,故原审法院认定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已向**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现**主张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支付2012年1月至同年4月期间已完成额外项目的监理报酬,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应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于2013年12月23日以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未给付额外承担的监理工作报酬为由提出辞职。依照前述认定,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已向**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本案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原审法院对**主张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支付离职补偿金91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主张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加付赔偿金787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应否支付2012年4月份被扣减的工资2000元问题。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在庭审中确认扣发**2012年4月份工资2000元,但抗辩称其方以慰问金形式已向**支付3000元。原审法院认为,慰问金与工资系两种不同性质的款项,本案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已给付的慰问金不能抵销其应给付的劳动报酬,故原审法院对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于2012年4月患病住院治疗8天。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受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之规定,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应向**支付2012年4月份住院期间工资235元(1100元/月×80%÷30天/月×8天)。广建监理公司系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的总公司,应承担共同支付义务。
综上,**诉求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广建监理公司、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抗辩合理之处,原审法院予以采信。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的诉讼请求;二、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广建监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2012年4月份住院期间工资235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广建监理公司负担。
**不服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受聘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担任中山投资大厦项目总监职务,并签有原始合同,属计日工性质。**对履行原始合同并无异议。入职一段时间后,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增聘**担任公司技术负责人(总工),并发文鼓励总监有偿多承担总监项目,该部分报酬按文件中工资比例视完成项目及工资成本控制情况结算,属监理部工资承包性质,不属于计日工。**为此完成了大量的增加项目,也负上了终身法律责任。而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拖延结算直至最后否认结算。**是为原始合同之外的这部分非计日工的劳动报酬结算而起诉;2.原审判决认定工资标准是以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依据,是错误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按照劳动部门要求签订的形式合同,对于实际工资标准应以双方实际履行为准,合同只是形式。原审判决引用的第一份即2010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岗位为监理,职位为总工,但**在2007年入职时就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审判决引用的实际上是第二份合同,从仲裁到一审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均没有出示2007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010年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为监理,实际上**的岗位为监理、总工、总经办负责人。**的工作涉及到副总经理的职责,总经办的其他工作,一审根据劳动合同认定**的岗位无法涵盖**所有的工作内容和职责;3.原审判决认定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足额支付了**劳动报酬缺乏事实依据。仲裁阶段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认为本案不存在成本节约的情况,从证据上看,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一审时提交了广建中字(2008)62号文件,针对成本核算进行了说明,2008年前即2007年9月应有另一份关于成本核算问题的文件,但都没有调取到该份文件。2013年11月13日的离职书上写明**离职的原因是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给**提供超负荷的劳动,因薪资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的意见仍然涉及成本核算的问题;4.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负责总监工作从2007年到2012年才结束,适用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两年的规定来否定成本核算,是适用法律错误;5.一审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广建监理公司支付其:1.2007年7月至2012年4月额外完成监理项目劳动报酬696000元;2.离职经济补偿金91000元;3.加倍赔偿金787000元(696000元+91000元);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广建监理公司承担。
针对**的上诉意见,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广建监理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的上诉请求。1.关于劳动合同的答辩意见。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意思表示,不是形式文本,是双方对工作内容和薪酬的约定,该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2.关于成本核算的问题。实行成本核算是为了节省开支,并不是**认为的成本核算是节约归己;3.关于**的工作岗位。法律没有规定总监只能负责一个监理项目,不存在强迫**工作的可能性;4.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劳动报酬,不存在拖欠其劳动报酬的情形;5.因**与公司之间并不是短期的服务关系,不适用中价(2007)90号文件标准,双方的工作期限和劳动报酬都由劳动合同进行约定。公司把成本核算定为考核指标,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实施成本核算后效果并不好,因此成本核算有关扣款等规定均没有正式实施。公司对一名总监负责监管多少个监理项目的手续齐全,没有违规违纪的情形;6.一审审查清楚,**主张的是离职两年前的额外待遇,依据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在**,不在公司。**主张额外待遇是根据文件进行推算,但没有相关证据进行证明;7.**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工作期间的工资条,**在工作期间并没有对工资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其工资结构。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认为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每月支付其工资系双方于2007年、2009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续订书》约定的工资,对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确认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已足额支付。本案中**主张的劳动报酬系2007年7月至2012年4月额外完成监理项目劳动报酬,并主张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应支付其额外完成监理项目劳动报酬的依据是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于2007年9月份制定的关于项目监理部成本核算文件,**确认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已将该文件向其送发,但其没有保存。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广建监理公司是否需支付**2007年7月至2012年4月额外完成监理项目劳动报酬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一、关于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广建监理公司是否需支付**2007年7月至2012年4月额外完成监理项目劳动报酬的问题。
双方于2007年、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2012年12月3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续订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对于2007年、2009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续订书》约定的工资,**确认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已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其足额支付,故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已履行了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主张除劳动合同约定外,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还应支付其额外完成监理项目劳动报酬,**应就其额外完成监理工作以及用人单位需支付额外劳动报酬的依据承担举证责任。**认为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应支付其额外完成监理项目劳动报酬的依据是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于2007年9月份制定的关于项目监理部成本核算文件,并自认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已将该文件向其送发,但其未向法院提交,且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存在该份文件,而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主张不存在该份文件,应由**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诉请的2007年7月至2012年4月期间额外完成监理项目劳动报酬,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广建监理公司是否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于2013年12月23日以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未支付其额外完成监理项目劳动报酬为由申请辞职,但前述本院认定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已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申请离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诉请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广建监理公司无需支付**2007年7月至2012年4月额外完成监理项目劳动报酬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故**诉请广建监理中山分公司支付其加倍赔偿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瑄
审 判 员  梁艳凤
代理审判员  卢俊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彭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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