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肖述光、深圳市大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309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肖述光,男,汉族,1959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仙桃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大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新阁社区林园东路3号银麓公寓办公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86073P。
法定代表人宋安民。
申请执行人肖述光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大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1143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7655.8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大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款项17820.72元(含执行费164.84元),被执行人的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1143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1143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 添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林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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