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284民初1778号
原告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软件园高普路1023号51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5777065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系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广东海西卓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大沙镇广海东路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092969088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海西卓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通过邮寄形式向本院寄送撤诉申请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6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月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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