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大建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呷与某某且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24155号
原告:***呷,男,1999年11月2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红,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且,男,1995年4月5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
被告:四川省德阳大建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幸福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唐大权。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以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赵伟。
原告***呷诉被告***且、四川省德阳大建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呷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呷负担(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白星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佟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