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2民初3054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四川省德阳大建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759720986K。
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二环路北一段89号1号楼508号。
法定代表人:唐大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邓杰,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人,现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德阳大建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邓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2021年8月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21.29元,减半收取计410.65,由***负担。
审判员 岳军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周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