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执577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龙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19号5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莲花砚路6号1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龙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深国仲裁611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06759.92元(暂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州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签收但未申报财产。前往被执行人广州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调查其财产情况,该司已不在原址经营,未发现可执行的财产。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州市天平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发区支行,账号:1209********)并扣划该账户存款9227.44元,其中9177.44元划付申请执行人,50元作为执行费上缴。继续冻结期间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州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12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鉴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1执57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维
审判员 赵 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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