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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125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4年2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3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乐平市。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21821Y。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土地投资开发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0455753535P。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信用11码:914403008922259683。 诉讼代表人:**。 原审被告: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234512。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551967。 诉讼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深圳市土地投资开发中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4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免交诉讼费,因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并向其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在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三上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    静 审判员 邓  亚  玲 审判员 彭  安  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兼)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