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晟源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晟源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与广州晟泰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初36649号之一
原告:广州晟源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126号1105-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75678450P。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波,系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灿,系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晟泰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建工路13,15号3-6层05楼5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A8E34A。
法定代表人:刘运财。
被告:刘运财,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广州晟源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晟泰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刘运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晟源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的受理费44380元,减半收取2219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广州晟源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缴受理费44380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予以退回22190元)。
审判长  何莹
审判员  李煜
审判员  林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赖嘉涛
书记员马廷毅